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教职工退休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工〔2003〕10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云人〔200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退休条件及方式
(一)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者: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干部。按照组通字〔2015〕14号、云组通〔2015〕15号文件精神,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工人。
(二)提前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提前退休: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能力等原因未能聘任上岗的。
2.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选择自愿退休
按照组通字〔2015〕14号、云组通〔2015〕15号文件精神,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审批程序
(一)正常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教职工,无需本人申请,由学院人事处提前两个月发放退休通知到本人所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
1.个人申请。本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批准。教职工所在部门经处(室)务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形成书面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召开处务会,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分管校领导审批。一般教职工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正高级职称、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5.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人事处办理。通知教职工个人提供提前退休相关材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选择自愿退休
1.个人申请。按照组通字〔2015〕14号、云组通〔2015〕15号文件精神,选择自愿退休,提交个人申请。
2.部门批准。
3.人事处审核。
4.分管校领导审批。一般教职工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正高级职称、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5.人事处办理。
四、其他要求
1.为规范教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对于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人事处根据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况,当月办理;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事处原则上每年年中及年底集中授理两次,即教职工每年6月-7月和11月-12月提出个人申请,经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统一办理,逾期未提出申请,人事处推迟办理。
2.教职工退休时间以学院上级部门实际审批时间为准,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成的,各二级部门对退休教职工按实际在编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及考核。
3.各二级部门应及时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工作移交手续,协助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确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4.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需根据本人实际,提前3-5个月到学院财务处查阅并及时结清个人款项。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结清个人财务欠款,影响本人退休手续办理的,责任自负。
5.教职工应严格按学院教职工退休手续审批流程办理退休手续,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流程见附件。
附件:1.职工办理正常退休工作流程
2.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流程
3.职工选择自愿退休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