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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02 15: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全面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本职岗位或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学校不鼓励教职工从事与本人专业资质或岗位业务无关的兼职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参加校外跟班学习、到企业挂职、顶岗实习实践、培训、脱产学习等情况不属于校外兼职。以专家身份在校外参加临时性或一次性取酬的学术或社会服务,不纳入校外兼职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兼职类型

第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第三章  兼职审批流程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校外兼职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一)个人申请。本人填写《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兼职申报表》,报所在部门、二级学院。

(二)部门审批及公示。申请人员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到以下情况的人员,还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教职工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或中资机构在国(境)外项目兼职须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审核意见;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须经由科研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涉密人员兼职须由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出具审核意见。审批后在部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至人事处。

(三)审批及备案。由人事处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报送兼职情况,经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完成备案。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本人填写《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兼职申报表》后,经部门、二级学院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人事处备案即可。

第八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执行年审制,一年到期后,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结合兼职人员本职工作完成情况及从事兼职活动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继续兼职,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完成备案。

第九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一)校外兼职行为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的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名义承担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签署的合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不允许校外兼职或因兼职可能泄密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停职接受组织审查或者等待处理的;

(四)受各类处分、处理尚在影响期的;

(五)近三年有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下等次的;

(六)长期病假、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宜从事兼职的;

(八)经学校或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研究认定不宜兼职的。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教职工申请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应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二)各部门应在充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兼职申请进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兼职人员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并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不得以兼职为由延误本职工作、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年度考核时需要提交校外兼职的业绩情况说明,由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对其履职情况给予全面评价。兼职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学校和本部门的各类教研活动和会议等,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同等享有参加学校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

第十二条 兼职期满后,兼职人员需按规定结束兼职工作返回学校。对于违反规定者,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六条,按照旷工对其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时,不得使用学校的各类人力(包括学生)、资金等资源,使用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需要严格遵守学校资产和实训室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兼职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涉及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须履行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活动中,禁止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禁止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在产品、包装以及广告、介绍等所有宣传材料上加入使人误认为该企业与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联的内容等。禁止以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教职工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或兼职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兼职期间及后续产生的,由于兼职活动导致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如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所在部门、二级学院须加强对校外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部门、二级学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符合本规定的,在审批通过后可继续进行校外兼职;不符合本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校外兼职行为,1个月内完成清退整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兼职申报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部门


专业


职称


行政职务


从事具体工作

(行政人员、专职教师、辅导员等)

联系方式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已报备兼职情况

(兼职类型、单位名称、性质、期限,没有填无)

申请兼职类型

¨公益性学术兼职 ¨取酬性学术兼职 ¨社会兼职(取酬) ¨社会兼职(不取酬) ¨企业兼职(涉及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兼职(不涉及科技成果转化)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单位性质


兼职职务


兼职单位地址


兼职单位工作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兼职取酬情况


兼职工作内容及理由

(可另附页说明)

兼职单位声明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我单位谨知贵校将为我单位承担一定兼职工作的同志是作为个人兼职,而不代表贵校。知晓不得使用贵校相关标识或使用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身份进行宣传等活动,知晓贵校不允许教职工私自向我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如侵犯贵校权益,我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知晓因兼职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事故等,由我单位与兼职人员协商解决,与贵校无关。

负责人签字: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
   
本人知晓学校关于校外兼职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兼职工作将不会影响我所承担的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承诺除上面所列的收入外没有其他额外兼职收入,并每年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学校汇报兼职情况。本人知道违反学校关于校外兼职管理办法可能受到的处罚。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审核
  意见

(要注明是否同意及同意理由,申报表后附公示照片)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无需填写兼职单位声明栏,单位审核意见填写完毕后提交备案即可。

2.兼职单位性质选填:政府机关、学术组织、社会团体、高校、科研机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其他









附件【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兼职申报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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